政院通過 性侵強制治療溯及既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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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1/5/26 18:48 |
撰稿‧編輯:張德厚 新聞引據: 採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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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天(26日)通過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修正草案,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,2006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加害人,即使已在獄中接受治療,或已接受社區身心治療,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危險,得向法院聲請,由法官裁定將送至「醫療機構或指定處所」,再施以強制治療。
現行法令對於2006年6月30日前犯下性侵罪者,並沒有刑後強制治療的規定。今年3月,雲林發生國二女生遭剛出獄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,就因為加害人無法適用性侵刑後強制治療,而引發社會譁然。
本次修法並要求,警方對刑滿出獄、必須辦理報到登記的性侵加害人,警察機關必須於登記報到期間,定期或不定期查訪。另外,這次修法也擴大對緩刑、假釋性侵加害人的監控,電子監控時間不再僅限於夜間,只要加害人有再犯之虞,夜晚以外的時間也可對加害人施以電子監控,命其不得外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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